公告日期:2026-01-30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信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六年一月
致:湖南信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信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信诺技术”)的委托,担任信诺技术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挂牌有关事项进行法律核查和验证,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信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信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现本所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
于 2026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关于湖南信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
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的要求,对公司本次挂牌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信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有关内容的补充与调整,对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未发生变化的事项、关系或简称,本所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描述、披露并发表法律意见。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作出的声明及释义均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补充文件,
应与《法律意见书》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目录
第一部分 反馈问题回复...... 5
问题 2:关于股权代持...... 5
第二部分 其他...... 9
正文
第一部分 反馈问题回复
问题 2:关于股权代持
根据公开申请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公司 2017 年股权转让前,代持人与被代持人之间没有明确的对应代持金额与代持比例,通过相关股权转让,公司实际股东按照实际持股比例通过金诺颜料、金丽国际两个代持股东间接持有公司股权,2022 年公司所有代持行为均解除。
请公司:说明代持人与被代持人在未约定代持金额或比例的情况下公司如何确认代持情况,公司代持还原措施是否有效,代持事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是否存在未披露的代持事项。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核查程序】
1、查阅公司主要股东的访谈问卷,了解公司设立时即由华英生物、越南西贡代持的原因及背景;
2、查阅公司的工商档案、主要股东的访谈记录、越南西贡与金丽国际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华英生物工商资料及其将代持的公司股权转让给金诺颜料的资料、金诺颜料和金丽国际的股东变动资料及其将股权转让给实际股东的资料,了解历史代持股东华英生物、越南西贡、金诺颜料、金丽国际退出的情况,公司股权代持还原的过程,并结合湘潭市市监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判断公司代持还原措施是否有效,代持事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查阅公司的工商档案、内部股权证明书、历史沿革中实际股东的访谈记录、现有股东补充出资的银行流水、实际股东的股东会议纪要、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款支付凭证及补缴股权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凭证等,识别公司的历史实际股东,了解公司实际股权的变化情况、股权代持及解除情况,并结合股东出具的关于不存在股权代持、纠纷的声明和调查表,判断公司是否存在未披露的代持事项,现有股东是否存在股权纠纷的情况。
【核查情况】
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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