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9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西南交大盛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W2 座 6 层 601 室(100738)
电话:010-56162288 传真:010-58116199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西南交大盛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北京西南交大盛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北京西南交大盛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大盛阳”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律师为交大盛阳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交大盛阳与本次挂牌相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了《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西南交大盛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于2025年12月19日出具了《关于北京西南交大盛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根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现就《审核问询函》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落实和回复,在对本次申请挂牌相关情况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为阅读方便,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法律意见书》相同。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交大盛阳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交大盛阳用于本次挂牌交大盛阳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与交大盛阳申请本次
挂牌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1.关于历史沿革
根据申报文件,(1)公司于 2010 年 4 月设立,其中自然人股东为艾兴
阁、杨春伟、张宁、董琨、牛宝明,非自然人股东为西交大投资、国铁源
通、西交大研究院;2011 年 3 月,国铁源通退出公司;2011 年 7 月,设立股
东杨春伟退出公司,并将所持出资额转让给李金果;2013 年 4 月,潘长江、李金果退出公司,并将所持出资额转让给艾兴阁、董琨。(2)2016 年 9 月,公司在股东及员工内部进行总额度为 1500 万元的筹资,如公司借款期满后不能及时偿付所借款项,同意本次内部筹资所借款项转为公司股份。公司 2017年增资未获教育部备案通过,并进行减资。(3)2017 年 12 月,董琨与华舆正心、君丰华益、君丰合福、天津融元,张宁与华舆正心以 45 元/每出资额转让
股权。(4)2019 年 4 月,杨勇与国铁盛阳以 30 元/每出资额转让股权。(5)
2021 年 9 月,因君丰科创未根据 2021 年 3 月股份转让相关协议向君丰华益支
付转让价款,君丰科创将股份转回君丰华益。(6)2021 年 7 月,国铁盛阳与青岛丽钰诚以 8.02 元/每出资额转让股权。2024 年,君丰合福与北京路铭股权
转让价格为 6.25 元/股;2025 年,君丰华益与牛俊杰股权转让价格为 7.78 元/
股,前述转让价格均低于 2021 年股权转让价格。
请公司:(1)结合杨春伟等创始自然人股东的简历说明出资设立公司的具体情况,杨春伟退出的原因及背景,转出公司股权是否真实、有效;公司设立不久国铁源通即退出公司的原因及背景;公司 2017 年增资未获教育部备案通过的原因及背景,公司历次增资行为是否均履行相应备案程序。(2)结合 2017 年债转股的具体情况,说明内部筹资的相关安排,公司未能偿还的原因,未按照约定转股的原因,减资的原因及合理性,减资程序履行情况及合规性。(3)2017 年 12 月股权转让背景、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4)结合杨勇的任职经历,说明杨勇退出公司的原因,股权转让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