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0
证券代码:875117 证券简称:北变科技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上海北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北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完善上海北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北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 公司股东会就选举董事(以下除另行指明外,均特指非职工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3条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两位以上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所得票数较多并且所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者当选,若经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全部的当选者,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4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5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6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7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候选人之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距股东会召开10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候选人提案。
第8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9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10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或其中数名董事候选人。
第11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12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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