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0
公告编号:2026-044
证券代码:875117 证券简称:北变科技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上海北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北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1条 为加强对上海北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海北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公告编号:2026-044
第3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在申请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4条 承诺人的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5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6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编号:2026-044
第7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8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北交所另有要求的外,承诺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9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接。
第10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11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人未履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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