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9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贝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2/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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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贝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广东贝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贝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贝斯科技”)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于 2025 年 7 月 29 日出具了《上
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贝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挂牌审查部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出具《关于广东贝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要求律师补充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补充核查。
同时,贝斯科技在 2025 年 2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以下简称“补充
事项期间”)有关情况发生了变更,贝斯科技本次挂牌报告期变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贝斯科技聘请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贝斯科技财务报表补充审计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并出具容诚审字
[2026]518Z0082 号《广东贝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 审计报告》”),贝斯科技的《广东贝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申报稿)》等相关申报文件也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本所律师现根据《审计报告》以及贝斯科技提供的有关事实材料,就贝斯科技补充事项期间发生的变化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与验证,并对《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事项进行更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同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本所律师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除非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名称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所载相应内容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 录
正 文 ...... 5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 5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销售模式...... 5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公司业绩...... 15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4:关于历史沿革...... 23
四、《审核问询函》问题 5:关于合法合规经营...... 34
五、《审核问询函》问题 6:关于其他事项...... 45
第二部分 公司本次挂牌相关情况的更新...... 63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 63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 63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 63
四、公司的设立 ...... 68
五、公司的独立性 ...... 68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68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 69
八、公司的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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