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9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贝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2/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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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贝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广东贝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贝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贝斯科技”)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于 2025 年 7 月 29 日出具了《上
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贝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现就挂牌审查部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出具的《关于广东贝斯新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要求律师补充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同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本所律师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除非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名称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所载相应内容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销售模式 ...... 5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公司业绩 ...... 15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4:关于历史沿革 ...... 23
四、《审核问询函》问题 5:关于合法合规经营 ...... 34
五、《审核问询函》问题 6:关于其他事项 ...... 45
正 文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销售模式
根据申报文件:(1)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的收入金额为 21,746.76 万元、
34,189.44 万元及 3,686.47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13%、98.85%及97.40%;公司外销包含境内主体通过境外主体销售、境外主体自行销售两种模式,其中境内主体通过境外主体销售包含多种贸易结算方式;(2)报告期内,公司
经销商模式的收入金额分别为 15,987.05 万元、23,122.70 万元、 1,690.61 万元,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2.88%、66.85%及 44.67%。
请公司:(1)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以下简称《挂牌审核规则适用指引 1 号》)中关于境外销售、经销商模式的要求,补充披露境外销售、经销商模式有关情况。
(2)关于境外销售。①说明境外销售前五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成立时间、国家、注册资本、实际控制人、经营规模等)、客户类型、获取方式、合作期限、客户稳定性、销售金额及占比等,经营规模与公司销售规模的匹配性,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键人员与前述公司是否存在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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