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2
广东贝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贝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主办券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二〇二六年一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下发的《关于广东贝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或“国联民生承销保荐”)已按要求会同广东贝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拟挂牌公司”、“公司”或“贝斯科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对上述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的问题,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核查意见,涉及到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需要改动部分,已经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进行了修改。公司及主办券商对上述反馈意见进行如下回复,请审核。
除另有说明外,本回复所用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广东贝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中的释义相同。
本回复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字体 含义
黑体(不加粗) 问询函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补充披露部分
特别说明:在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录
问题 1、关于销售模式 ...... 4
问题 2、关于公司业绩 ...... 49
问题 3、关于采购及存货...... 88
问题 4、关于历史沿革 ...... 102
问题 5、关于合法合规经营...... 127
问题 6、其他事项 ...... 138
问题 7、申请文件相关问题...... 196
问题 1、关于销售模式
根据申报文件:(1)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的收入金额为 21,746.76 万元、34,189.44 万元及 3,686.47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13%、98.85%及97.40%;公司外销包含境内主体通过境外主体销售、境外主体自行销售两种模式,其中境内主体通过境外主体销售包含多种贸易结算方式;(2)报告期内,公司经
销商模式的收入金额分别为 15,987.05 万元、23,122.70 万元、 1,690.61 万元,占
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2.88%、66.85%及 44.67%。
请公司:(1)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以下简称《挂牌审核规则适用指引 1 号》)中关于境外销售、经销商模式的要求,补充披露境外销售、经销商模式有关情况。
(2)关于境外销售。①说明境外销售前五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成立时间、国家、注册资本、实际控制人、经营规模等)、客户类型、获取方式、合作期限、客户稳定性、销售金额及占比等,经营规模与公司销售规模的匹配性,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键人员与前述公司是否存在潜在或实质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②结合不同产品单价、单位成本、成本构成,说明公司外销毛利率持续上升的原因;③结合公司市场份额、核心竞争力、同行业竞争情况说明公司经营稳定性,是否存在被同行业公司挤占市场份额的情况;结合期后境外销售以及签订订单情况,说明期后境外销售是否稳定;④说明各期公司境外销售应收账款逾期金额及占比,逾期金额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各期末境外销售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⑤说明公司境外主体自行销售、境内主体通过境外主体销售及多种贸易结算的金额、占比、不同外销方式分别对应的主要销售区域及客户;结合不同外销方式说明公司境外销售的具体确认时点及依据,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差异;⑥说明公司在销售所涉国家和地区是否依法取得从事相关业务所必需的资质、许可,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被相关国家和地区处罚或者立案调查的情形;⑦说明相关业务模式下的结算方式、跨境资金流动、结换汇等是否符合国家外汇及税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⑧说明报告期内境外销售收入与海关报关数据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与出口退税、运费及保险费是否匹配;⑨说明公司外销的终端客户情况,外销主……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