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经营活动的连续性,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指离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任期届满未连任;
(二)主动提交辞职申请并获批准;
(三)被公司解除职务;
(四)因退休、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等原因自然离职;
(五)因工作调动、职务变更等导致不再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六)其他依法或依《公司章程》规定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任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聘任文件的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非经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选举连任(董事)或董事会聘任连任(高级管理人员),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完成改选或聘任的,在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正式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擅自离职或拒绝履行职责。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主动辞任。辞任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应明确载明辞职人员姓名、职务、辞职原因、辞职生效时间(如未明确,视为送达董事会之日生效)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拟辞职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董事产生之日,不得擅自停止履职:
(一)因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
(二)因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三)因独立董事辞任导致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除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外,其具体程序、生效时间及相关权利义务,同时按照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聘任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五条 董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可经决议解除其董事职务,解聘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
(二)因重大失职、渎职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擅自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内幕信息,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股东会(股东大会)无正当理由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的,该董事可依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可经决议解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解聘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
(二)因重大失职、渎职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履行岗位职责,经督促后仍未改正的;
(四)未经董事会同意,擅自从事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董事会无正当理由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可依据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聘任协议的约定,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应当
主动向公司董事会指定的授权人士(以下简称“移交接收人”)办理全部工作及资产移交手续,不得拖延、拒绝移交或隐匿相关物品、文
件。移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任职期间涉及公司经营管理、决策、财务、合规等方面的全部文件(包括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
(二)公司授予其使用的印章、证照、办公设备、办公物品等;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内幕信息、客户资源、技术资料等的数据资产、存储设备及相关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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