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证券代码:900939 证券简称:汇丽B 公告编号:临2025-012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上海仲裁委员会已受理立案,公司已收到仲裁通知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本次仲裁案件的涉案金额暂计人民币31,038,283.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公司仅收到仲裁通知,该仲裁案
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执行情况尚不确定,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该仲
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情况。从公司已查证的相关资料及
证据来看,申请人的相关仲裁请求无法律和合同依据,公司将密切关注该案
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近日,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申请人”)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关于“(2025)沪仲案字第2633号争议仲裁案”仲裁通知书》及《仲裁申请书》等文件,刘明(以下简称“申请人”)就其与公司之间的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上海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此案。仲裁各方当事人信息如下:
申请人:刘明
住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建东八村6号
被申请人: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横桥路406号1幢213室
法定代表人:程光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仲裁请求、事实等
(一)申请人仲裁请求及事实理由
1、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合同补偿金2829.735万元;
2)裁决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承包保证金100万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付的苗圃管理费150万元;
4)仲裁费用(预缴仲裁费人民币240933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2、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出售给江苏大丰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丰海港集团”)的万亩林地是由申请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林地上的相应资产也是由申请人投资形成的,资产权利应当是申请人的,被申请人出售资产后相应的补偿应当给付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取的100万元承包保证金因为被申请人原因合同中途解除而应当返还申请人;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管理苗圃的费用应当支付。由于被申请人拒绝支付补偿款和管理费,也未能返还保证金,故申请人依法提起仲裁申请。
(二)被申请人查证事实
公司截至当前查证的相关事实情况如下:
1、2003年11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获得了被申请人“万亩林地”及林地所属林木资源的承包经营权。
2、2003年12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人民币100万元前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承包保证金。2003年12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人民币90万元的2004年上半年的承包金。除前述保证金及承包金外,被申请人再也未收到过申请人支付的任何承包金,按照《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申请人未按时支付承包金超过120天的则《承包经营合同》自动终止且保证金归被申请人所有。
3、2012年11月1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了《<承包经营合同>终止确认书》,双方确认:1)由于申请人经营困难未能按时缴纳承包金,《承包经营合同》已于2004年12月31日终止。2)《承包经营合同》终止时,双方已清偿所有债权和债务,不存在任何财产和权益上的纠纷。3)自《承包经营合同》终止之日起,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双方均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补偿及追索要求。
4、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发现,2012年11月8日,申请人与大丰海港集团签署《协议书》,该《协议书》中大丰海港集团和申请人均承诺:在签订本协议后,大丰海港集团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原签订的关于“汇丽万亩林地”的相关合同、协议全部废止。大丰海港集团、申请人双方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人如有本协议中未列举的其他权益,在本协议签署后即视为明确放弃,且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
以上为公司收到仲裁通知后,简单梳理的事实情况,后续公司将委托专业律师代理本次仲裁案件,履行相关仲裁应对程序。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公告的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该
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情况。从公司已查证的相关资料及证据来看,申请人的相关仲裁请求无法律和合同依据,公司将密切关注该案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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