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7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各分公司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分公司、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该等股东指定的联络人;
(六)其他因所任职务可能获悉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但负有履行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还应敦促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总协调人。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的具体接收管理机构,负责联络、收集和处理信息报告义务人报送的基础资料,同时应根据需要对信息报告义务人和其他负责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相关人员(如信息报告联络人等)进行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级部门、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并及时上报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的分公司、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
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参加所在部门或单位涉及重大信息的会议,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但该信息报告联络人的报告义务不能当然免除第一责任人的信息报告责任。信息报告联络人的确定及其变更应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公司的分公司、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其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和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风险情形、重大变更事项、其他重大事件以及该等事项的重大进展。
第十条 重要会议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召开的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会。
第十一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包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上述“提供财务资助”及“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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