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财务报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董事长: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司基本情况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由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泰集团”)独家发起募集设立的B+H股上市公司。公司创立于1997年8月,并于同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伊泰B股”(股票代码900948)。公司于2023年8月在香港证券交易所退市,股票简称“伊泰煤炭”(股票代码3948)。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6006264024904。
经过历年的派送红股、配售新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及股份回购,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总股本为292,926.78万股,其中伊泰集团持有境内有限售条件股份16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54.62%,流通B股总计132,8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45.34%,非上市外资股共发行126.78万股,占总股本0.04%。公司注册地址:中国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伊泰大厦,总部地址:中国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伊泰大厦。本公司母公司为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最终母公司为内蒙古伊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统称“本集团”)主要从事煤炭生产、运输与销售及石油天然气开采与销售业务,以煤炭、石油天然气生产经营为主业,铁路运输为辅业、煤化工为产业延伸。
本财务报表业经本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3日决议批准报出。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集团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发布、财政部令第 76 号修订)、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
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的披露规定编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集团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外,本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按公允价值减去预计费用后的金额,以及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的原账面价值,取两者孰低计价。资产如果发生减值,
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及本集团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及 2025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此外,本公
司及本集团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 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有关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的披露要求。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集团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收入确认等交易和事项制定了若干项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详见本附注四、10“金融工具”、附注四、29“收入”各项描述。关于管理层所作出的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的说明,请参阅附注四、36“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
1、 会计期间
本集团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本集团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2、 营业周期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本集团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本集团以 12 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3、 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为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本公司之境外子公司根据其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确定美元为其记账本位币。本集团编制本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4、 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本集团相关披露事项涉及的重要性标准如下:
项 目 重要性标准
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计提金额占各类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总额的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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