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并具有市场竞争力。
(二)坚持为岗位价值、个人能力、业绩贡献付薪。
(三)坚持与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相协调。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遵循“价值共创、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绩效理念。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薪酬结构、绩效考核、薪酬发放、止付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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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见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公司人力资源与战略企划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本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公司向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发放董事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的岗位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和董事津贴。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其在本公司实际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根据公司的实际盈利水平及个人贡献综合考评。
(三)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组成,其中,基本薪酬:根据所任职位的职责、贡献、任职要求以及市场薪资水平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制定的绩效考核标准达成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后确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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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七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八条 公司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
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披露原因。
第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
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实际绩效等情况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其
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造成损失的程度,扣减相应绩效薪酬直至不予发放,已经发放的,公司有权追索。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按月发放董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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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
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按月预发一定比例,年度绩效考核后据实结算,并留存部分绩效薪酬,待年度报告披露与绩效评价完成后支付,不得超额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公司经营状况及薪酬策略等
因素建立健全薪酬动态调整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相抵触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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