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1
证券代码:900948 证券简称:伊泰 B 股 公告编号:临 2026-031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内蒙古证监局
监管谈话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对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张晶泉、杨嘉林、贺佩勋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6〕4 号,以下简称“《监管决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监管决定》主要内容
经查,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泰 B 股)控股子公司伊泰
伊犁能源有限公司与关联方上海晶宇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签署《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 100 万吨年煤制油示范项目污水处理装置 EPC总承包合同协议书》,暂定合同金额 650,550,000.00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35%,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伊泰 B 股直至 2025 年 11 月 26 日
才履行上述关联交易的董事会审议程序,并于当日对该关联交易审议情况进行了披露。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审议并披露以上关联交易,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张晶泉、时任总经理杨嘉林、董事会秘书贺佩勋未能按照《信披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
行为再次发生。请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董事长张晶泉、时任总经理杨嘉林、董事会秘书贺佩勋按我局指定日期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届时一并提交书面整改材料。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和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监管决定》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进行整改,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强化公司内部治理的规范性,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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