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6〕0061 号
关于对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及有
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B 股证券简称:伊泰 B 股,B
股证券代码:900948。
张晶泉,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杨嘉林,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贺佩勋,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与关联方上海晶宇环境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晶宇)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签署相关协议。
协议约定上海晶宇为子公司 100 万吨/年煤制油示范项目提供污水处理装置设计及建筑承包等服务,暂定工程总价约 6.5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35%,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审议并披露以上关联交易,直至 2025 年 11月 26 日才召开董事会对上述交易予以追认并披露。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并披露,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第 2.1.1 条、第 2.1.7 条、第 6.3.6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张晶泉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且为交易对方上海晶宇的董事,时任总经理杨嘉林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贺佩勋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主体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
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张晶泉、时任总经理杨嘉林、时任董事会秘书贺佩勋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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