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5
关于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京永专字(2020)第 310113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化股份公
司”)2019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出具了“京永专
字(2020)第 110017 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相关要求,现将对大化股份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保留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往来款函证事项
1、预收账款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大化股份公司预收账款账面余额 35,553,733.25
元,占负债总额的比例为 4.58%。我们对预收账款实施了函证程序,但截至审计报告日函证回函金额占预收账款余额的比例为 15.46%,未能达到执行函证程序的审计目标,我们也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替代证据证明未回函预收账款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从而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相关预收账款项目作出调整。
2、应付账款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大化股份公司应付账款账面余额 249,169,704.67
元,占负债总额的比例为 32.12%。我们对应付账款实施了函证程序,但截至审计报告日函证回函金额占应付账款余额的比例为 41.32%,未能达到执行函证程序的审计目标,我们也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替代证据证明未回函应付账款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从而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相关应付账款项目作出调整。
3、其他应付款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大化股份公司其他应付款账面余额181,395,479.99元,占负债总额的比例为 23.38%。我们对其他应付款实施了函证程序,但截至
审计报告日函证回函金额占应付账款余额的比例为 7.93%,未能达到执行函证程序的审计目标,我们也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替代证据证明未回函其他应付款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从而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相关其他应付款项目作出调整。
(二)诉讼(仲裁)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八、2“或有事项”中所述,大化股份公司截至审计报告日前已审理或执行中的诉讼(仲裁)案件共 17 例,累计涉及金额 3,594.32 万元,
其中 2017 年发生诉讼(仲裁)案件 3 例,已判决尚未执行案件 3 例,涉及金额
1,308.58 万元;2018 年发生诉讼(仲裁)案件 8 例 ,其中已判决尚未执行案件
7 例,在审案件 1 例,涉及金额 1,940.57 万元;2019 年发生诉讼(仲裁)案件
5 例,其中已判决尚未执行案件 3 例,在审案件 2 例,涉及金额 295.93 万元;
2020 年在审诉讼(仲裁)案件 1 例,涉及金额 49.24 万元。我们虽然实施了管
理层访谈、检查诉讼材料等审计程序,但仍无法判断大化股份公司就上述案件是否需要承担损失及承担损失金额,也无法判断大化股份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未经披露的未决诉讼事项对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三)资产减值测试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九中所述,自 2018 年 3 月起,大化股份公司受控股股东大
化集团破产重整、生产装置安全检修、市场订单减少和经营困难等因素的影响长期停产,截至审计报告日仍未恢复生产,与此相关的闲置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大化股份公司对该部分固定资产未进行减值测试,我们也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用的审计证据对闲置的固定资产以账面价值列示的适当性进行合理判断。
(四)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2018 年、2019 年大化股份公司累计亏损 37,533.57 万元,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股东权益为-18,354.57 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5,148.60 万元,营运资金-67,737.06 万元,资产负债率 130.99%,多家金融机构的借款或融资已发生逾期或违约,银行账户全部被司法冻结。虽然大化股份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评估,并制定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由于措施尚未实施,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认其措施能否有效
改善公司经营,大化股份公司的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出具保留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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