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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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
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康达法意字[2020]第(0762)-2号
2020年8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A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
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贝 B 股”)的委托,作为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A 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就本次吸收合并事宜出具了“康达法意字[2020]第(0762)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A 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及“康达法意字[2020]第(0762)-1 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A 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中国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
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真实、完整、有效,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的文件,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的原件进行了核查。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 号)及参照《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证券公司开展保荐承销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中证协发[2020]27 号),疫情防控期间,本所采用视频访谈等非现场核查手段替代现场核查。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吸收合并相关各方补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申请文件显示,黄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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