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2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纬达光电: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9


证券代码:873001 证券简称:纬达光电 公告编号:2025-080
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
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负责人,是公司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选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

(二)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及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规定担任董事会秘书须具备的其他任职资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可由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审计委员会委员以及职工代表董事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
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交所报备。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交所报备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北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