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9
证券代码:873001 证券简称:纬达光电 公告编号:2025-069
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和审核工作,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以自有资产或者信
誉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方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包含公司全资子公司,下同)提供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相应担保不适用本制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条件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九条 对外担保的审核程序
(一)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企业提出申请;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确认是否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原则上应以自身资产或信用向银行融资;
(四)拟接受被担保企业申请的,或拟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的,均应征得董事长同意,由公司财务资金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五)公司财务资金部完成对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后,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 被担保企业的资格
(一)公司只对以下企业提供担保:
1.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子公司担保;
2.公司为参股公司担保;
3.控股子公司为其控制的子公司担保;
除以上情形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为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方式的担保。
(二)被担保企业除符合本制度其他相关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2.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3.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4.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其它财务指标较好(但依据本规则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的除外);
5.资产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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