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9
证券代码:873001 证券简称:纬达光电 公告编号:2025-066
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下简称“《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亦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专项用于募投项目的支出。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用于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要求,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募集资金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募集资金专户资料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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