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层 邮编:20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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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5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会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 15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黄雨桑律师、龚晓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有关事实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召开本次 2024 年年度股东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等网站发布公告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会议的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7 日 15:00 至 5 月 28 日 15:00。
(2)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 15 时在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
福寿东路 333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验证,本次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代表公司股份 17,942,4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2039%。
2、网络投票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24 人,代表股份6,086,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274%。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身份验证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3、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4、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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