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自有闲置资金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咨询”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保荐机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4 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对中诚咨询自有闲置资金委托理财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委托理财概述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了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率,增加资金收益,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并确保公司经营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拟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券商、信托、保险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
(二)委托理财金额和资金来源
购买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为公司的自有闲置资金,预计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5 亿元。
(三)委托理财方式
1、预计委托理财额度的情形
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资金可以滚动投资,即是指在理财产品期限内任一时点持有未到期理财产品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
(四)委托理财期限
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五)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委托理财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决策与审议程序
本次对外投资理财的议案已经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三、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公司选取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一般情况下收益稳定、风险可控,但受金融市场宏观经济和市场波动的影响,可能会对投资本金和预期收益带来一定的风险。
措施:公司选用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进行投资,可一定程度降低风险。公司财务将密切关注所购买的理财产品,与发售机构保持日常联系,定期向董事会汇报价值变动,如有风险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运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确保公司日常运营所需流动资金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通过适度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额度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该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4 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可以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部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昌兆 邓红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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