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5
证券代码:837006 证券简称:晟楠科技 公告编号:2025-096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或修订公司部分内 部管理制度的议案(无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5.15《关于修订〈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及监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3号——股份变动管理》《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江 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 交易。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减持股份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及原因等安排;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致,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每次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拟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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