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5
证券代码:837006 证券简称:晟楠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7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或修订公司部分内部 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4.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 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促使公司股东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 平,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与授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依照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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