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目录
一、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7
二、 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情况...... 10
三、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信息披露...... 13
四、 结论意见 ...... 13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酉立智能”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法律事项及公司为此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上述所有内容均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1. 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经办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和复印材料、书面或口头的确认和说明(以下统称“公司材料”);
2. 提供给本所的公司材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原件和正本均是真实的;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副本、复印件、扫描件均与原件完全符合;
3. 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材料,且不存在任何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公司材料自提供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具有效力,且未被取消、撤销、修改、替代或终止;
4. 公司材料中的签名和印章(若有)均是真实的,且签名或盖章的人士均获得有效授权;针对公司材料中的签署文件,签署方均具有签署和履行该文件的权力、能力和有效授权,且该文件对各签署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明确声明);
5. 所有提供给本所的政府批准、同意、许可、证书、执照、资质、登记、备案或其他官方文件,以及由第三方出具的授权文件或同意函,均通过正当程序和合法方式取得;
6. 公司所提供的非自身制作的文件数据,均与自该等文件数据的初始提供者处获得的文件数据一致,未曾对该等文件数据进行任何形式上或实质上的更改、删减、遗漏和隐瞒,且已提供或披露了与该等文件数据有关的其它辅助文件数据或信息,以避免本所因该等文件数据或信息的不正确、不完整而影响对该等文件数据的合理理解、判断和引用。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2.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相关行为、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经办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出具。本所不保证所依据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对其的解释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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