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3
证券简称:晨光电机 证券代码:920011
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Zhoushan Chenguang Electric Motor Co.,Ltd.
(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晨光路 9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〇二六年四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情况
1、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承诺
2025 年 2 月 11 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为进一步增强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进一步完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8 日召开第一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修订
稿)》,并于 2025 年 12 月 1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舟山
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第二次修订稿)》,具体如下:
一、启动和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2.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36 个月内,若公司
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7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至
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4.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三)终止条件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