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920011 证券简称:晨光电机 公告编号:2026-064
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
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等其他方式召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过邮件、邮寄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专门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通讯表决。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10年。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会议的议案;
(四)独立董事发言要点或意见(如有);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按国家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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