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5-19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7]A0337号
致: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信息披露细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信息披露细则》第二十九条、《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2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平台上公开发布了《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19日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延河中路22号1楼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许颉先生主持。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股份51,331,517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85.55%。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16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331,51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0%。
2.关于《2016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331,51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0%。
3.关于《2016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331,51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0%。
4.关于《2017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810,01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98.98%;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521,5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1.02%。
5.关于《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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