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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9 18:09:47 股吧网页版
特瑞斯: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证券代码:920014 证券简称:特瑞斯 公告编号:2026-038

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25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

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 3 家下属子公司常州菲罗米特仪表有限公司、特
瑞斯(常州)能源装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常州特瑞斯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

本次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 社
会责任、企业文化、风险控制、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销售业务、采购业务、资金活动、财务报告、资产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财务报告、合同管理、研究与开发、信息系统等。具体如下:
(1)组织架构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由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管理层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能够严格按照《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召开股东会,确保股东享有平等权利,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由 10 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 4 人,职工董事 1 人。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 ESG 委员会五个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公司建立了《董事会议事规则》,全体董事能够以认真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学习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充分认知和履行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公司管理层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组织带领管理层开展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公司通过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文件,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形成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保证了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的有效和规范。公司管理层负责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定具体的各项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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