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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4 12:01:29 股吧网页版
锦华新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2


证券简称:锦华新材 证券代码:920015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Jinhua New Material Co., Ltd.

(浙江衢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中俄科技合作园 A-25-5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 201 号)

二〇二五年九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在本上市公告书中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情况

1、股份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企业同意对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4、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持股董事、高管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4、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5、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持股意向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本企业作为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现就持股意向以及减持意向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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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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