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华新材”“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的申请已于 2025 年 7 月 4 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5〕1710 号)。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8.15 元/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初始发行数量为 3,266.6667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3,066.6667 万股,初始发行数量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发行人授予浙商证券初始发行规模 15.00%的超额配售选择权,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 3,756.6667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 13,556.6667 万股,本次发行数量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
本的 27.71%。本次发行网上申购将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T 日)通过北交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上申购时间为 9:15-11:30,13:00-15:00。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内容:
1、本次发行采用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和网上向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人所属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为 18.15 元/股。
本次发行价格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 20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及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的 1 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2、本次发行价格 18.15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8.6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8.4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11.5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 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1.2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 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1.9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 权全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1.6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 权全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本次发行价格为 18.15 元/股,请投资者根据以下情况判断本次发行定价
的合理性。
(1)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 20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
及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的价格信息如下:
项目 日期 价格(前复权)
前六个月内最近 20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 / /
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 / /
注:1、公司股票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起停牌;
2、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未有成交,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不存在股票发行。
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未有成交,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 不存在股票发行。本次发行价格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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