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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锦华新材:主承销商关于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2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 201 号)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华新材”“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2025年7月4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1710号文同意注册。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0号〕),北交所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北证公告〔2025〕8号)(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北证公告〔2023〕5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发行与上市》(北证公告〔2024〕16号)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本次公开发行初始发行股份数量为3,266.6667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3,066.6667万股,初始发行数量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发行人授予浙商证券初始发行规模15.00%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即490.00万股),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3,756.6667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13,556.6667万股,本次发行数量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27.71%。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653.3333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本次发行总股数的17.39%。
超额配售启用前,网上发行数量为2,613.3334万股;超额配售启用后,网上发行数量为3,103.3334万股。

2、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中,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投资者资质以及与发行人战略合作关系等因素,主要标准包括:

(1)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

(2)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

(3)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

(4)最终战略投资者不超过20名。

结合《管理细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选取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共15名,包括国泰海通君享北交所锦华新材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环科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君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智造安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创新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杭州金投鼎融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中大君悦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上海添益私募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极简井木2号混合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均符合以上选取标准。

3、参与规模

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承诺认购股数及限售期安排如下:

拟认购股份 获配股
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数量(股) 票限售
期限

1 国泰海通君享北交所锦华新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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