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2
目 录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
告......第 1—2 页
二 、 以 自 筹 资 金 预 先 已 投 入 募 投 项 目 及 已 支 付 发 行 费 用 情 况 报
告......第 3—5 页
三、附件 ......第 6—11 页
(一)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 6 页
(二)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 7 页
(三)本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完备证明材料 ………………第 8 页
(四)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第 9-11 页
关于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17028 号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华新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锦华新材公司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管理层的责任
锦华新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的要求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锦华新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锦华新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如实反映了锦华新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将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710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和网上向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方式,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2,666,667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8.15 元,共计募集资金 59,290.00万元,坐扣承销费 3,352.69 万元及保荐费 94.34 万元(不含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后的募集资金为 55,842.97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自主支付的保荐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739.69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54,914.6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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