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证券代码:920015 证券简称:锦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6-030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 年 4 月 23 日披露的 2025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公司不存在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未
分配利润为 806,098,591.15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135,566,667 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3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58,293,666.81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讨论,独立董事认为:该权益分派预案符合公司经营状况及发展规划,有助于增强股东回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与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积极分红的政策引导。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利润分配的方案,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三)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
2、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形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是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
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情况,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进行股票股利分红。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应当充分考虑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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