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证券代码:920015 证券简称:锦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6-020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
础上,我们对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
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监督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听取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报告,审定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意见,批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对外披露。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公司董事会授权由审计风控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对纳入评价范围的高风险领域和单位进行评价,编制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了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主要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资金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存货管理、研发管理、财务报告、合同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公司按照内部控制的各项目标,遵循内部控制的合法、全面、重要、有效、制衡、适应和成本效益的原则,在各公司内部的各个业务环节,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基本形成了健全的内部控制系统。
(二)内部控制的整体情况
1.控制环境
(1)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和规范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已按照《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和经理层的治理结构。这些机构协调运转、有效制衡、规范运作,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公司针对治理结构中的角色,制订了相关治理制度,包括《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等,明确各机构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含 2 名独立
董事,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包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财务负责人 1 名,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 4 名,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与经理层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方面的工作经验和能力,人员任职条件需符合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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