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华新材”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机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4 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对锦华新材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背景及目的
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涉及境外业务,存在外币结算需求。为有效应对汇率及利率波动等对公司日常经营带来的风险,保障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性,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情况
(一)业务品种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指远期、掉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从事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结算货币,包括美元等。
(二) 交易对手方
本次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对手方为银行或其他依法可从事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不涉及关联交易。
(三)交易额度及期限
根据公司资产规模及业务需求情况,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任一时点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 1000 万美元(含本数)或等值外币,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上述额度在审批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授权期限,则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单笔交易终止时止。
(四)资金来源
本次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三、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第十四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开展额度不超过 1,000 万美元(含本数)或等值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上述额度在审批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授权期限,则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单笔交易终止时止。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一)汇率波动风险
在公司按外汇管理策略锁定远期汇率后,外汇汇率实际走势与公司锁定汇率波动方向发生大幅偏离的情况下,公司锁定汇率后支出的成本可能超过不锁定时的成本支出,从而形成公司损失;在外汇汇率变动较大时,公司锁定外汇套保合约与汇率大幅波动方向不一致时,将形成汇兑损失影响;若汇率在未来未发生波动时,与外汇套保合约偏差较大也将形成汇兑损失。
(二)内部控制风险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三)交易违规风险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对手方出现违约的情况下,公司将无法按照约定获取套期保值盈利以对冲公司实际的汇兑损失,从而造成公司损失。
五、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从事超出经营实际需要的复杂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外汇衍生品投机。
(二)严格按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执行审批流程,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本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财务部为主办部门,审计风控部为监督部门。
(三)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避免出现展期。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
(四)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和实际业务敞口情况,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六、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开展的外汇资金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开展外汇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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