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5
证券代码:920018 证券简称:宏远股份 公告编号:2025-103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0 月 14 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杨绪清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的说明: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7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76,972,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4511%。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3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2,062,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272%。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
2.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3.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76,970,6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1%;反
对股数 1,5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股东回避表决事项,无须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程明明、张晓武
(三)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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