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1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世昌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6


证券简称:世昌股份 证券代码:920022
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Hebei Shichang Auto Parts Co., Ltd

(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丁香道 5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二〇二五年九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在本上市公告书中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为: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北交所之日期间不减持
公司股票。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的,本人可申请解除限售。

3、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限售出台新的规定或者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4、如本承诺函出具日起,如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为:
“1、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本企业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北交所之日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的,本人/本企业可申请解除限售。

3、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限售出台新的规定或者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4、如本承诺函出具日起,如因本人/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承诺不因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而发生变化。”

公司其他持股 10%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为: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北交所之日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的,本人可申请解除限售。

3、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限售出台新的规定或者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4、如本承诺函出具日起……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