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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3 17:28:04 股吧网页版
世昌股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50372-3 号
致: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已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
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登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查询本次股东会相关公告;2.查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作出
决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法定期限内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会议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 14 时 00 分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2 日
15:00—2025 年 11 月 13 日 15:00。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高士昌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及其他事项与《会议公告》披露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企业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等;2.登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查询本次股东会相关公告;3.查验本次股东会的登记表等。

(一)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高士昌主持,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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