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证券代码:920027 证券简称:交大铁发 公告编号:2025-072
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治理 相关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关于修订〈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下列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数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捐赠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股票、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如下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