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证券代码:920027 证券简称:交大铁发 公告编号:2025-079
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8:《关于修订〈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了建立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
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资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的情况下公司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四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
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
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
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
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对
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为执行负责人,财务总监为具体监管负责人,财资中心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审计中心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
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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