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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交大铁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4


证券代码:920027 证券简称:交大铁发 公告编号:2025-100
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治理 相关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12:《关于修订〈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及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 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秘书担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本制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
息。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
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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