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7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法律
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
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经查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的《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会通知公告》中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6 日下午 15 时在浙江省嘉
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新大路 919 号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春平先生主持。
(四)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5 日 15:00 至
2026 年 5 月 6 日 15:00。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公告》中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