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9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交所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六年二月
声 明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本保荐机构”或“保荐机构”)接受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新恒泰”)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及其相关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非经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所用简称,均与招股说明书中具有相同含义。
目 录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二、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6
三、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7
四、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股票条件...... 8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14
六、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20
七、关于发行人的创新发展能力的核查...... 22八、关于对发行人股东是否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履行备案程序进行的核查...... 25九、《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
意见》要求的核查事项...... 26
十、关于对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 27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基本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本保荐机构出具《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附件),授权保荐代表人潘洵和蒋根宏担任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新恒泰本次发行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1、潘洵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潘洵先生:2009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保荐代表
人资格和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曾负责或参与五芳斋、嘉益股份、杭华股份、建业股份、达刚路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杭氧股份、中国银河、三花智控、华海药业、公元股份、宝信软件可转债,华海药业、杭氧股份、巨化股份、三川智慧、江特电机非公开发行,巨化股份配股等项目。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任何形式的处罚。
2、蒋根宏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蒋根宏先生:2017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保荐代
表人资格和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曾参与或负责五芳斋、德宏股份、中泰股份、嘉益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嘉益股份、杭氧股份、中国银河可转债等项目。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任何形式的处罚。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本次发行项目的项目协办人为徐含璐,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徐含璐女士:2014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曾负责
或参与建业股份、杭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巨化股份、杭氧股份非公开发行,宝信软件、中国银河、杭氧股份可转债,巨化集团可交债等项目。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任何形式的处罚。
项目其他成员为:杨悦阳、范光华、冯颖杰、汪晨祺、张怡、刘双、郭佳斌。
上述项目组成员均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无监管机构处罚记录。
中文名称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Xinhengtai Advanced Material Co., Ltd.
证券代码 874502
公司简称 新恒泰
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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