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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18 18:21:42 股吧网页版
新恒泰: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18


证券简称:新恒泰 证券代码:920028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XinhengtaiAdvanced Material Co., Ltd.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新大路 919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 201 号)

二〇二六年三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交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在本上市公告书中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一、重要承诺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情况

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春平、金玮、陈俊桦及一致行动人嘉兴力权、嘉兴熙宏承诺:

“一、本人/本企业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之日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但本次发行上市终止的,本人/本企业可以申请解除限售。

二、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已持有(除特别说明外,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全文同)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或提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就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本人
/本企业仍将遵守本承诺函所提及的承诺事项。

三、若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

四、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和任职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五、本人/本企业在减持股份时,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如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股份的,本人/本企业将明确并披露未来 12 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六、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在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 2年内,若本人/本企业减持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将采用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七、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八、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该等行为被发现后 6个月内,本人/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九、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本企业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
违法违规行为或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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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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