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6
证券代码:920028 证券简称:新恒泰 公告编号:2026-032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
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于2025年12月26日经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26年1月21日出具
《关于同意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16号),公司股票于2026年3月20日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41,090,000股,每股面值为
人 民 币 1.00 元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为 9.40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386,246,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51,593,680.05元,公司本
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34,652,319.95元。
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3月1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
师报字[2026]第ZF10084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
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
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和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现场核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潘洵、蒋根宏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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