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6
证券代码:920028 证券简称:新恒泰 公告编号:2026-057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明确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
任、任期届满、罢免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独立董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
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除本制度第四条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 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
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保障履行的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按照本制度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将最新
资料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会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十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一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职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
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办
公室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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