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6
证券代码:920028 证券简称:新恒泰 公告编号:2026-043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和《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 公司股票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北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前述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融券卖出;且其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第六条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及时向北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信息、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 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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