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8
证券代码:920029 证券简称:开发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3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72 号)。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 3,848.6667 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后),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0.3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69,224,943.46 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60,048,569.54 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09,176,373.92 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此次发行初始募集资金与超额配售募集资金已分别于 2025年3 月20 日及 2025
年 4 月 28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分别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 第 ZI10041 号《验资报告》和信会师报字[2025]第 ZI10452 号《验资报告》。
二、增加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说明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 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增加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实际超募的募集资金,公司(甲方)已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超额配售选择权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
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
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
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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