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证券代码:920029 证券简称:开发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6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3.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八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2)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6)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7)修改《公司章程》;
(8)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9)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10)审议批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交易、关
联交易、担保、财务资助等事项;
(11)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2)审议批准员工持股计划及股权激励计划;
(13)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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