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0
证券代码:920035 证券简称:精创电气 公告编号:2026-020
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 年 3 月 30 日披露的 2025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339,479,572.26 元,
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304,613,553.49 元。母公司资本公积为 156,962,542.70 元(其中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为 150,086,897.42 元,其他资本公积为6,875,645.28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57,850,000 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0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转增2.00股(其中以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2.00股,无需纳税;以其他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0 股,需要纳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28,925,000.00 元,转增 11,570,000 股。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总额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比例,后续将发布公告说明调整后的分派比例。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该权益分派预案符合公司经营状况及发展规划,有助于增强股东回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公司章程》有关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釆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釆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度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董事会根据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适度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制定分配预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
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预案应至少包括:分配对象、分配方式、分配现金金额和/或红股数量、提取比例、折合每股分配金额或红股数量。
(二)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一)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
(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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